问题 | 桑塔纳撞飞路边硫酸桶烧残无辜女婴 |
释义 | 桑塔纳撞飞路边硫酸桶烧残无辜女婴 法院判决司机、店主共同赔偿近30万元 两年前,一辆桑塔纳冲上人行道撞飞路边的硫酸桶,高浓度的硫酸烧残5个月大的女婴。女婴的父母将责任者告上法庭。5月2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合理损失共计29.8万余元;司机朱某赔偿11.93万余元,店主周女士赔偿17.89万余元,上述二人并对赔偿之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海某硫酸厂对周女士应赔偿之款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南汇区某医院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9月23日上午,在南汇区南果公路边开设蓄电池修理部的周女士,向上海某硫酸厂采购30桶蓄电池专用硫酸,由硫酸厂送至周女士的店门口。同日下午4时30分,司机朱某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避让其它车辆,不慎冲上人行道,撞击了周女士堆在店门口的硫酸桶,以致硫酸桶撞破后,高浓度硫酸液体飞贱到步行的林*凤及怀抱的女儿玲玲身上,造成母女俩受伤,玲玲更是从头到脚被淋了一身,脸上、身上瞬间鼓起了血泡。经过司法鉴定,玲玲脸部毁容,双眼几近失明。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朱某驾驶车辆撞击堆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店主周女士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凤及女儿玲玲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玲玲被硫酸灼伤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即开车将受伤母女俩送至南汇区某医院,该医院未对玲玲采取治疗措施。随后,玲玲被救护车送到上海瑞金医院等住院治疗。为此,玲玲化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司机朱某支付了医疗费231.50元,并陆续给付玲玲现金共5.9万元。2005年11月,不到2岁的玲玲作为原告将朱某、周女士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2.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由被告朱某、周女士赔偿原告的今后治疗费。 案件被受理后不久,原告玲玲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南汇区某医院为被告,要求南汇某医院对上述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之款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将上海某硫酸厂追加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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