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付3分利息再拿贷款 为何法院判利息全退回? |
释义 |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给一家建筑公司300万元,合同约定3分利息。不久,贷款公司起诉要求收回贷款和利息。建筑公司辩称,在收到借款之前,已经预先支付了9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贷款公司提前收取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由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还款,从本金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并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且明确的,法院原则上按照约定进行裁判。但是,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提醒 目前有不少放贷人为了实现超过规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写明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遇到这些情况,法院会不予主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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