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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行医罪判决书
释义
    非法行医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名张某珍,女,汉族,高*文化,农*;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鸿斌,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傅鸿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区擅自开设诊所先后三次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在本区航头镇沈庄街XXX弄XXX号XXX室无证开设的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孙某某、陆*某、唐*某、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公*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书记员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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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