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公司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拆迁公司应如何定罪 |
释义 | 一、拆迁公司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 某拆迁公司受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该市老城区教场街指定范围实施拆迁。在具体实施拆迁过程中,因部分被拆迁户未能与该拆迁公司达成协议,导致工期延误。后该拆迁公司的拆迁员胡某决定将居住于被拆迁区域的被拆迁户陈某等户强制搬迁至位于被拆迁区域附近的临时居住房。2007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胡某私自纠集拆迁工人等数十人,闯入陈某家中,拆卸房屋屋顶,强行将其家具等生活用品搬出。在陈某的家人对强制搬迁进行阻止时,陈某的儿子被打伤,造成鼻骨、肋骨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接到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被告人胡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被当场抓获。 二、拆迁公司应如何定罪? 住宅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权在我国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否则将会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居住者同意或没有法律授权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虽经住宅居住者同意而进入,但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具体讲是公民住宅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权利。即居住者不愿他人干涉个人私事和拒绝他人侵入其个人领域的一项专属性权力,这种私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不受侵犯,刑法要保护居住者“精神上的安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至于行为人以何种目的,在所不论;客观方面,本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进入他人住宅自始非法,其二是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中,前者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经过他人准许才能进入其住宅,此时,只要行为人未经准许,就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另一种是具备特定法律授权的主体,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即可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如公安、检察机关持有合法搜查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人民法院在公务中强制执行时可持有效法律文书进入他人住宅等都不以住宅主人准许为必要条件,但即使这些行为主体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同样不得进入他人住宅。 从犯罪构成分析上看,刑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对定罪的标准的要求实际上已经相当低,只是由于实际中,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被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吸收,而没有被单独定罪,因此也导致司法层面对本罪处理上的一些陌生。 本案中强制拆迁的行为应该属于“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未经他人准许的前提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加之行为的主观方面具备故意性,客观结果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所以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性。作为此次强制拆迁的组织、指挥者的被告人胡某,应当承担事件的刑事责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至于胡某组织、指挥民工在闯入陈家后拆漏房屋的屋顶、强行将家具等生活用品搬出,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结果,其实已经超出了本罪的构成范围,应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拆迁公司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拆迁公司应怎样定罪”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拆迁公司野蛮拆迁造成多人受伤的,拆迁公司构成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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