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如何规定?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他人顾名思义就是捏造本身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民法层面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不仅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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