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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民法总则167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释义
    民法总则167涉及到委托代理的内容,委托代理一般都是出现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的,民事案件有代理人,刑事案件也可以有。那么关于民法总则167条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总则中一百六十七条贵的给你了代理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 ,包括代理人还有被代理人。
    一、民法总则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代理 编辑委托代理(agency by 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1]
    中文名委托代理外文名agency by agreement别 名“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术语分类法律术语形 式书面;口头来 源《民法总则》目录1 内容2 转托3 终止内容编辑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具备的权利,有的时候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生病或者是其他不能到庭的原因的,就可以委托他人来为自己代为诉讼,可以是自己的亲人好朋友,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代理人应该出示委托书才可以代理主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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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