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民事行为分类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民法总则民事行为分类包括哪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2、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的内容很详细,其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确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分别是完全、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则应当是限制民事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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