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房屋应该归谁 |
释义 | 案情介绍 2007年,宋某将未办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19万价格卖予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回老家生活,宋某以600一月回租,2011年宋某又与陈某签订卖方合同,以20万元卖予陈某。 争议焦点 两份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 法院判决 宋某与刘某和陈某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在前,故宋某应帮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补充了,法院不予支持,但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两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成立在前,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宋某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宋某和陈某签订合同在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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