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保管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控制他的财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如果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遗产交付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的具体方法:第一是开具死者遗留财产的清单。这样既可避免遗产失散,也便于保管和以后清算移交。第二是指定遗产的保管人。遗产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过长会造成长期积压,既不利于继承人使用,也不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保管的具体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宜。在被保管的遗产中,如有易于腐烂、易于变质的物品,可以先作价出卖,所卖价款,列入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括其他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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