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7万雇凶杀己,凶手怎么判刑 |
释义 | 【事件经过】 3月30日,郑州警方通报了一起离奇“雇凶杀己”案:一残疾人因对未来失去信心,雇别人杀害自己。警方通过38天的努力,将执行杀人计划的嫌疑人抓捕归案。目前,策划人兼受害人仍在昏迷中,杀人的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逮捕。 男子在宾馆内被连捅10余刀 2015年10月11日下午3时许,郑州花园路邵庄一家宾馆内,一服务员突然听到9楼一房间里传出微弱的“救命”声。打开房门,只见一名青年男子趴在床头,一把带血的尖刀掉在地上,洁白的床单和被子已被血迹染红。据宾馆老板介绍,受伤男子身份证登记名字叫祝-江(化名)。当天中午,另一名青年男子用轮椅推着祝-江到宾馆住宿。据了解,祝-江腹部有刀口10余处,目前处于昏迷状态。 警方调180处摄像头,查到受害人信息 柳林分局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后,通过调取180处摄像监控视频后,找到了受害人的来路并落实了案件发生的相关信息。 当天上午10时许,一男子用轮椅推着受害人从江山路郑州某医院病房楼出来,乘坐一辆面包车来到省体育中心附近的一家交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然后到三全路一家手机店买了2部智能手机,又到一家文具商店买了笔记本、笔和一把水果刀后离开。上午11时许,两人在花园路邵庄公交站附近下车。该男子推着受害人来到宾馆投宿。 受害人对生活无望“雇凶杀己” 11月18日深夜,专案组在连云港一处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徐-俊抓获。据徐-俊交代,2015年3月他在QQ上聊天时,看到有人帮助别人自杀也能挣钱,而且当事人不会报警,还会把所有钱物都留下来给他。他觉得这是一条发财之路,就在网上注册了“独狼”号码并留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签名。 同年9月上旬,因车祸高位截瘫的郑州男子祝-江通过QQ加“独狼”为好友。祝-江对“独狼”表示自己对未来生活感到无望,邀请“独狼”帮助其自杀后并付高额酬金。两人按照约定,10月10日“独狼”来到郑州,进入医院和受害人祝-江见面。两人商量作案工具和支付酬金的约定。10月11日上午,在分2次取出7万元现金后,两人开始实施了“雇凶杀己”的荒唐计划。 【法律解读】 两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同犯。 两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都很严重,一个是策划者,一个是实施者,共为主犯,量刑上都不轻。 雇凶杀人,不是教唆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依照法律,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先考虑死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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