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证人权利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金安区律师 富宁县律师 洛南县律师 城区律师 普洱律师 肥乡县律师 泰兴市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证据形式。证人一般是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受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而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自己所做的证言应该负责。那么,民事诉讼证人权利义务是什么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二、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三、证人资格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㈢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证人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受到威胁的证人做出的证言不应该作为证据;证人须认真履行如实作证等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作为一个案件的证人,证人的确定还需要遵循回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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