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的一般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公司诉讼的概述 公司诉讼是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建立在现代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没有现代公司一系列组合制度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公司诉讼,因此,公司诉讼可以界定为: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公司的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公司诉讼的类型 1、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股权确权诉讼、股东权行使诉讼、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2、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3、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4、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5、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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