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的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案例A 儿子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 2012年2月,李女士与阮先生登记结婚,7月李女士怀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和阮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1月,李女士与阮先生协议离婚,约定欠银行10万元的房贷债务由阮先生承担。2013年5月,李女士生下儿子小伟。小伟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李女士生活,至今两年多。 因阮先生没有支付抚养费,李女士以小伟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阮先生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小伟,直到小伟成年。 在诉讼过程中,阮先生同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小伟。经查明,阮先生每月各项收入加起来约4000元。另外,阮先生与前妻陈女士还生育有儿子小阮,小阮一直跟随阮先生生活,现读小学。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阮先生从2015年12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800元给原告小伟。该款由原告小伟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代为收取、管理和使用,直至小伟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例B 抚养费过低女儿提起诉讼 2014年5月,谢女士与林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小美由谢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谢女士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小美在某幼儿园读学前班,日常生活由谢女士及谢女士的父母照顾。 林先生在一学校工作,每月总收入3000多元。一年后,小美以林先生支付的抚养费过低,并已3个月没有给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先生从起诉之月起每月按12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虽约定由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2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偏低,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应给付抚养费700元为宜。现原告请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过高,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先生每月给付原告小美抚养费700元,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时止。 连线法官 熟悉法律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加之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因而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那么,离婚后法院是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能否要求增加或减免抚养费?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算不算抚养费的范畴?带着这些问题,问特地连线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作相关解释。 问:在实践中,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官: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 问:如果子女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正在读大学尚未独立生活,父母是否仍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呢?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持学费和生活费? 法官: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些子女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但是,从我国国情来看,绝大多数大学生要靠父母的资助才能完成学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家长的心愿,很多家长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助子女完成学业。因此,如果父母有经济能力继续抚养已成年大学生子女,从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讲,为成年大学生子女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鼓励。 问: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增加抚养费? 法官: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问: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让孩子得到全面发展,许多父母让孩子参加钢琴班、舞蹈班、美术班和奥数班等兴趣班,费用较高。这些兴趣班的费用属于抚养费范畴吗? 法官:不属于。抚养费是指正常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以必要为限,兴趣班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子女就读兴趣班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小孩确有兴趣天赋,而父母经济能力足够的话,法院也可以酌情在实际发生后一次性判付。 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存在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减免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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