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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
释义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
    (一)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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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