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毒者的短信能作为贩毒证据吗 |
释义 | 一、贩毒者的短信能作为贩毒证据吗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这类贩毒的犯罪人员,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相应的当事人员,应配合我国的办案单位的调查。调查结束后,我国的检察机关对这类人员提出公诉,相应的人民法院,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这类犯罪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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