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案是对于处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案中是有哪些人需要被送入法庭了,刑事诉讼案可对那些人采用了,刑事诉讼法对象有哪些?哪些对象是需要被拘捕送人公安机关的?下面有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来总结这些方面。 1.刑事诉讼案的扭送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对象有哪些?在刑事诉讼法中分为被扭送的对象和证明对象,而扭送的对象是指可以被强制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而需证明的对象是需要证明自己是否犯罪。在此小编提醒各位,希望大家知法守法,要犯罪,做一个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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