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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终止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移交检察院的时候,终止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的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难度,毕竟涉及相关呢的司法程序,一旦自己的事情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基础,那么有关的决定书就会丧失现实上的意义,有关的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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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