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
释义 | 【为您推荐】石河子市律师 ? 长安区律师 ? 开发区律师 ? 洪山区律师 ? 金东区律师 ? 兖州市律师 ? 公主岭市律师 ?? 司法鉴定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审判活动中都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真实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情,保证最终裁判的正确性。但是对于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可能有些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鉴定受理决定的作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给予受理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司法鉴定受理的大致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上面就是对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这一问题的回答。一般来说,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鉴定材料后,司法鉴定机关就应当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除非存在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般都会决定受理。如果鉴定机构决定受理,便会与申请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对鉴定的相关事项会作出详细的约定。如果关于这方面您还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您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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