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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遗嘱形式的选择上,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并对各种形式规定了基本的要求。随着电子产品的技术革新,越来越多的人可能会选择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等新兴形式,这又对立遗嘱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遗嘱人选择订立何种遗嘱,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订立遗嘱后还要注意对遗嘱的更新与维护,尽量保证前后不同时间订立的各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承接,避免因做出与遗嘱意思表示冲突的行为,而导致遗嘱实质上失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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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