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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用地管理的五大原则是什么
释义
    1.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是指国家在管理建设用地上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政策,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取统一的措施,制定统一的规划、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并成立了统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了城乡地政、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又强调了国家(即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中央1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
    2.强调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的原则
    为了控制建设用地的无限制扩展,国家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了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过去,我国对建设用地采用的是限额审批,即耕地0.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0.67公顷以下由县审批;耕地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以上由国务院审批。而对土地位置、规划用途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化整为零批地、城市盲目扩张,土地利用率低,甚至大量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调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
    3.节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要求我们搞一切建设都要精打细算,尽量少用土地,节约和合理用地,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我们管理建设用地必须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少批耕地,而改批荒地、劣地。城市建设和村庄、集镇建设应当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现有闲置土地的利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也要优化设计,尽量少用地,特别是少用耕地。其他项目用地也要严格控制,以挖潜改造为主。
    4.实行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将成为今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但可以增加国家收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的经济手段。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选择、安排建设用地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必须从“三大效益”统一高度着眼,选择好的方案,力求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如安排有污染的企业用地,要从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考虑,严格把好审批中环境影响评价关,坚持污染治理与生产建设同时进行,尽量把这些企业安排在影响最小的地段,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1.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土地估价单位对拟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2.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
    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出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材料(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消防部门意见;
    拟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
    补充耕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图件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补充耕地位置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供)。
    3.审查报批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
    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该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批准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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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