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公司负债应该由质押权人负债吗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公司负债应该由质押权人负债吗 股权质押公司负债与质押权人无关。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二、股权质押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公司产生的负债问题具体如何解决,需要根据公司发展经营的状况来进一步的确定,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一样。股权质押公司负债应该由质押权人负责的法律规定或是质押权人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寻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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