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可不可以二次登记 |
释义 | 股权质押可不可以二次登记 股权质押是不可以二次登记的,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股权出质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处分的股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里的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两种公司类型。 为保证质权实现,《物权法》同时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已经质押的股权限定不得转让,不符合股权出质的基础条件,工商部门不能进行二次质押登记。质权不同于抵押权,其权利核心是对权利的占有,不能简单的用抵押权的规则来理解质权。质权人对出质的股份的分配盈余的收益权、物上代位权均是依靠占有实现,同时股权价值变化较大,权利担保性较弱,这可能是《物权法》设计的最基本原因。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权质押可不可以二次登记”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的质权是以登记开始生效的,所以股权质押已经登记了,不能再次进行登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