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消法中的后悔权 |
释义 | 后悔权不是消费冲动权 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5年来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取代三包;对于网上交易和大宗消费,消费者应该享有后悔权。 毫无疑问,后悔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之内,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司法进步。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就需要法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更加到位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过,在我看来,我们首先有必要厘清一点:消费后悔权并不是“消费冲动权”,莫要予以误读。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制度性完善,是对于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地位不平等的可控性“校正”,而非立法保护手段的泛化和滥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单方面地任意撕毁合同”。如果消费者后悔权与“消费冲动权”划上了等号,市场的正常秩序就会受到侵害,而最终还是要体现于消费者利益受损。 更重要的是,正如专家所言,消费后悔权法定化离不了一个重要的前提: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我们有没有为消费后悔权的法治推行,准备好相应的社会诚信的道德与制度环境答案或许并不能让人乐观。 所以,必须要尽快完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者集体失信行为制定惩戒标准。这是消费后悔权能规范适用、落实到实处的一个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所谓的消费后悔权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要么难以在现实中落实,要么沦为“冲动型消费”甚至是恶意消费的遮羞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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