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据保证人签字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借据保证人签字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借条格式 今借给xx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xx年x月x日 二、相关案例 沧州市王先生咨询:我的亲戚王某在市区搞工程,因需要大量周转资金,让我当保证人借了两笔钱,一笔是100万元,是个借条,借条上除了写有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外,在保证人一栏,仅让我签上了我的名字。另一笔是50万元,也是同样的借条,但我除了在保证人一栏签上名字外,又加了一行字,写上了“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现在,王某还不上借款,我想了解的是,对这两张借条,我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债权人能直接向我主张权利吗?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王先生仅仅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签名的情况,属于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王先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上文中可以知道,如果保证人只在借条上签名,是应当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要对债务人的债款负责。那么,大家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小编建议去法律咨询网咨询在线律师或委托专业的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地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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