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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伤残费和误工费是一样的吗?
释义
    一、在我国伤残费和误工费是一样的吗?
    1、不一样,经过司法鉴定够上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这和误工费不冲突。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交通事故误工费和伤残赔偿可以同时申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从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来看,误工费用以赔偿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是对因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可能造成将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而不是对就医治疗中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误工时间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具体案件的操作,不能理解为误工时间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
    二、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在我国伤残费和误工费是不一样的概念,在交通事故误工费和伤残赔偿可以同时申请,因为两者是不一样的,而且也不冲突。我国劳动法规条例中针对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做出了明确计算方法,我们平时可以做一些了解,这样对我们日常的生活有利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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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