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虽然《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区犯此罪的,对行为人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上述内容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其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在天津地区都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当然这个规定也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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