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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
释义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袭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方式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反之,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
    处理等事项末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末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同人和外同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己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二、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三、如何撰写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书的基本格式
    目前在各类法律图书以及互联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不论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但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一般包括三部分:其一,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其三,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支付承担的约定。
    (二)撰写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起草离婚协议书,是律师代理婚姻案件的基本工作,一份有保障的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基础之上,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补充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最终不可能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和范本进行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补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具体细节上。比如,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财产现在的坐落和置放于何处,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律师应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审判机关确定了女方怀孕后期及生育保养期间,男方有承担费用和扶养义务的责任。
    2、律师应把握和处理好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
    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时,把握好其中的关键要点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案件处理的要点,即使当事人离婚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也是非本质的问题,关键问题已有了明确的约定,这样,会避免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
    即使是律师,如果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也是没有必要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书中,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出现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律师应将该句约定的含义正确地、彻底地示明给当事人,以防止以后纠纷的发生。
    4、律师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约定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离婚后双方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对于孩子的探视,一般离婚协议中规定会在周末探视。但如果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带孩子外出旅游怎么办?因为这样可能会带子女外出很多天,基于此产生的矛盾往往没有部门可以解决。再如,遇到春节等节假日关于子女的探视有否相关可具体操作的约定等。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任何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能尽量细化,越细化,越贴近生活,对当事人的实际操作性和保障性就越强。
    5、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可以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所有的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绝大部分契约在协商一致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会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常见的无效的约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无效,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但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三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担相应的债务部分后,有权向一方追偿。
    (2)处理他人的财产。比如,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处理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其名下,则律师不能茌没有确定当事人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产归属进行约定。
    离婚时处理实际是双方投资,但股东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与名义股东达成股权确认及分割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协议中确认名下的股权实际为离婚双方持有,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分割意见。
    (3)律师在代书协议时,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不论是出于早些离婚的考虑,还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都存在将来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任何一个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完全能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愿意这么做,但律师代书此类条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律师应警示当事人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
    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不能因为离婚期间的思想波动,或由于一方随意的要求而变更或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这里的劝告主要防止当事人由于随意变更协议内容,而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在适用上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其投入精力最大的那份、对萁
    最有保障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最好是最终生效的那份判决书。
    7、律师应告诫当事人,要善于对离婚协议书保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一般每个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亲属和朋友一般都会参与其中。亲属朋友的意见绝大多数都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亲属朋友的意见,往往由于立场性太强、感情色彩太浓、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导致事情变得更糟,或更难以处理。
    (三)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与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
    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离婚登记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以及之前签订的内容没有冲突和抵触的协议,同时也应包括在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后,双方又重新达成的协议。
    同理,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就离婚前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效力的具体操作实践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应予重视,有待律师根据法律及本地区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及掌握。
    四、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一)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二)我国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我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三)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四)办理离婚程序中常见的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五)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具体流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高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摁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自己单独的做法。
    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办理了离婚证,也有可能等于零,离婚虽然在眼前,但若双方意气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而律师又不能发挥引导作用,不能妥善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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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