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准则中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经济利利中抵扣的金额。 (1)一台设备的价值为100元,折旧30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70元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元,没有差异。 (2)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为100元,存货的计税就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1)账面金额100万元的应付工资,本期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未来期间支付后不得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该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没有差异。 (2)账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在计税基础上的不同 在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强调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所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计处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例如,甲公司2000年12月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等为90万元。甲公司该台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90万元,期末无残值。假设甲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6年。2001年至2006年,各年均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2001年至2004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改为2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2001年年末,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1)会计年折旧额=90/5=18(万元) (2)税法年折旧额=90/6=15(万元)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72)×33%=0.99(万元) (4)所得税费用=100×33%=33(万元) (5)应交所得税=(100+3)×33%=33.99(万元) 借:所得税33 递延所得税资产0.9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99 2002年——2004年,会计处理同上。 2005年末,所得税税率改为25%时的会计处理: 调整2001年至200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0.99×4÷33%×(25%-33%)=-0.96(万元) 借:所得税0.9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96 按新所得税税率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25 递延所得税资产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75 2006年,税法规定不再计提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5×25%)3.7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15)×25%]21.25 2、第二种账务处理方法 2001年末至2004年末账务处理同上。 2005年末,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0-15×4)-(90-18×4)]×25%-0.99×4=-0.96(万元) (2)所得税费用=25.75+0.96=26.71(万元) (3)应交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借:所得税26.7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9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75 2006年账务处理同第一种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由以上账务处理可见,第二种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简单。 分析:资产负债法进行所得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可以分为几个步骤: 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 2、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 3、确定该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4、根据各年度会计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确定各年度应提取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相应地也就确定了各年度该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5、用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来调整无差别计价基数下的账务处理程序。 对本期亏损的处理 旧制度规定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一种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的当期确认法。 例:甲企业2011年~2014年的账面利润分别为:-100000元、30000元、40000元、50000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0%。 1、2011年12月31曰,如果甲企业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确定以后年度有足够的应税利润用以弥补当年亏损,此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元(100000×3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30000 2、2012年实现利润30000元,全部用以弥补2011年亏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元(30000×30%)。 借:所得税9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 3、2012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产品销路出现了问题,估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有20000元亏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进行弥补,这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的金额为6000元(20000×30%)。 借: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甲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调增的数额全部用于往年亏损。此时,账面上尚未弥补的亏损为70000元(100000-30000),而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为64000元[100000-(30000+6000)],两者数额并不一致。 4、2013年,实现利润40000元,全部用以弥补2011年亏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000元(40000×30%)。 借:所得税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000 5、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经营情况良好,估计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往年的亏损,这时,应当将2012年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元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 贷: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6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对于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项目,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冲销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201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此时,账面上尚未弥补的亏损为30000元(100000-30000-40000),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也为30000元[100000-(30000+6000)-(40000-6000)],两者数额一致。 6、2014年,实现利润50000元,除了用于弥补2011年亏损30000元外,剩余的2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000)元(20000×30%),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元(30000×30%)。 借:所得税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00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将减记的递延昕得税资产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此时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账面可以弥补的亏损与税务上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不一致。 在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旧制度没有对递延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得金额应当转回。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