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有追诉时效吗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那么单位犯罪有追诉时效吗?请跟随法律咨询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犯罪有追诉时效吗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司法机关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仅对自然人犯罪作出了追诉时效的规定,而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立法本意及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来看,单位犯罪也应当确立追诉时效制度,理由是,1997年刑法已经将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确定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单位在利益趋使下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大于自然人在同等情况下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单位犯罪是一种有组织、有分工的整体性犯罪,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呈现持续状态,所以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应适用《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单位犯罪的“终了之日”应是单位整体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单位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单位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单位犯罪有追诉时效吗?这是肯定的,其实不管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法律中都是做出了明确的追诉时效规定的。但实践中很多人不清楚追诉时效何时开始计算,事实上每个案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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