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司法解释中行贿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政府官员的作风品行问题是时下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不论是何时代,不论哪个方面,权力滋生腐败都是无法杜绝的毒瘤。要想控制官员腐败,必先严肃诚挚行贿的源头,国家视行贿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惩治,判定情节严重程度则可参照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司法解释。本文中法律咨询网的编辑就为大家摘录了其中的行贿相关条款。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要想惩治官员腐败,加大行贿人员的惩治是关键与重点。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司法解释中有关行贿的内容,依据行贿金额与造成后果对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了评判,大家可参照相关条款进行判断,同时严格要求自己,拒绝行贿与受贿。如果还有相关疑问,请登陆法律咨询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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