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法律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民事主体的权益在遭受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自行反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香港境内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从法律条文上分析,香港法律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怎样的?这些规定,与普通大陆法律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一、香港法律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怎样的? 香港是普通法系,所以没有成文的刑法典,也没有成文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香港的正当防卫分为人身防卫,见于《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8条:“任何人因不幸情况或出於自衞而杀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合法杀人,均不会因此招致处罚。” 财产防卫,见于《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64条(较长,不再列举) 执法防卫,执法防卫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实行合法逮捕;(2)防止已被逮捕的人犯从监所逃跑;(3)预防犯罪的实行和制止犯罪的完成。 这都是处理,表明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依据相关判例不确定。 二、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界限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上几乎一致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密切相连的,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没有防卫过当的存在。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明确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应该说此种观点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图的,并且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的规定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对防卫行为正当性的特点的肯定,从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 当我们在概念上弄明白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就有了一条清晰的主线,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 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 可以看出,在香港境内,若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四实施的正当防止,致使他人受损,那么,即使致使他人失去生命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这是从法理上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判处,由法官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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