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东台市律师? ?新城区律师? ?巴州区律师? ?矿区律师? ?和平县律师? ?朝阳区律师? ?仪征市律师? ? 根据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平均每天不超八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这个时间内工作就是正常的法定的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义务劳动时间,超出这个时间就是额外的劳动时间,这个额外时间就是加班,也会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那么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二、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假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了自己的义务工作时间,他们的工资也就自然会增加,得到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但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随时终止,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可以随时终止的。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给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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