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澳门《民法典》1635条、163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理由包括: 1、过错违反夫妻义务。 夫妻一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违反夫妻义务,且该违反的严重性或者重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他方可申请离婚。法院在审查案由时,应对可归责于申请人的过错,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识等方面加以考虑。 2、共同生活之破坏 作为诉讼离婚理由的“共同生活的破坏”包括:(A)事实分居连续两年。夫妻双方不共同生活,且双方或者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图时,视为事实分居,在以事实分居为理由而提起之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法官应该按照弟42条之规定作出宣告。(B)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C)对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3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 无权声请离婚之情况: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63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如处于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按照第1635条规定获准离婚:(a)曾唆使对方作出被其援引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或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该事实发生之状况;(b)在发生有关事实后,从其本身之行为,尤其透过明示或默示之原谅,表现出不认为对方作出之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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