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怎样补偿 |
释义 | 企业选择员工是工作需要,也是对员工的认可,但如果由于企业制度调整,或者是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行、工作态度不积极妨碍了公司的管理,那么企业就会通过辞退、开除等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怎样补偿,这个问题应该是大家最关注的话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之,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怎样补偿,应该根据企业辞退员工的性质,以及员工是否违反公司条例进行判断。因此,赔偿问题并非企业单方面就能决定,也不是员工随便就能提要求的。作为员工应该在其位谋其职,作为企业更不应该为减少赔偿金而故意为难员工,双方都应该按规矩合法办事,相应的权益才会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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