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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
释义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
    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
    从上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民法诉讼中,其诉讼时效溯及力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一定要多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在日常中有什么需要,如果发生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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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