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孤老遗赠房产给保姆 孤老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姆,而该遗赠行为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认可,孤老的保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孤老房产遗赠。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浦东新区蓝村路一套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保姆孔*姨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孔*姨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表示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孔*姨得到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提醒那些想要获得老人遗产的后辈,老人生前就要尽责尽孝以免事后两手空空,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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