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双方出资买房 离婚后对簿公堂 |
释义 | 两人婚前买房,首付款由双方父母支付,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就房屋应属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闹上法庭。6月5日,兰州中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崔-刚与王-燕在大学期间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买了房,贷款由崔-刚和王-燕每月偿还。崔-刚和父母协商后,同意了王-燕父母的提议。很快,两家各出资15万元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崔-刚名下。房子钥匙拿到手后,崔-刚和王-燕又犯愁了,没有钱装修怎么办?王-燕的父母再次提出装修款还是由两家出资,这可难倒了崔-刚的父母。他们都是农民,为了给儿子买房,他们连借带凑好不容易给了15万元。如果再给装修费,家里实在拿不出钱来。王-燕的父母倒也爽快,说装修费他们可以先垫付,但要求崔-刚的父母打个借条,等日后有钱了再还。4个月后,崔-刚的父母打了一张7.2万元的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款用于装修住房。2010年10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崔-刚和王-燕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渐渐疏远。2012年4月,两人协商离婚。但双方因房屋所有权问题无法调解,两人对簿公堂。 王-燕提出,房屋虽说是两家共同出资,但崔-刚家里欠下的装修款到现在都没有偿还,因此该房屋应当为其所有,她可以适当对崔-刚进行一些补偿。崔-刚提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王-燕结婚后大部分时间不去工作,房屋按揭款一直由自己支付,因此,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为结婚而购房,购房后也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房屋的按揭款等事实,可以确定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燕提出的装修借款问题,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一审宣判后,崔-刚和王-燕双双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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