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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未续工作一月关系终止难要补偿
释义
    2002年,大学电子专业毕业的小张应聘成为本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05年5月,因与公司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小张只能离开公司。在合同结束前,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当时公司有一个重要项目尚未完成,因此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合同期满后,小张又继续工作直到2005年6月中旬。后小张主张自己在公司又做了一段时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近2万元。但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小张便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案说法】
    仲裁委认为,6月25日小张离开公司时工资结算至2005年7月24日,其中6月25日至7月24日这一个月的工资为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金。2005年6月25日,公司为小张开具了退工单。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对不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但由于公司的要求小张又继续工作了一个多月,这段时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新规定,应订合同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张未续签合同的这段工作时间仅为一个多月,因此小张主张公司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难以支持。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对申诉人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99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495元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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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