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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财物悬赏找回之后可以反悔不给报酬吗
释义
    【事件经过】
    位于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刘某回去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将公文包归还了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时刘某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要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来源:法律咨询网)
    【法律解读】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某和贾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给付贾某酬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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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