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前买车,婚前一起全款买车离婚怎么判 |
释义 |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分割财产时,李女士认为婚前一起全款买车但是现在陈先生名下的汽车应当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先生认为那辆车是他在结婚前买的,双方在结婚时对这辆车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小编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该车属于双方一起全款买车,为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平等分割。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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