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规定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的标志,特别是权属的变更。为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产权属和内容的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就是房屋所有人。但不排除当事人在购房时有不同的约定或者意思表示,导致《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与权利的实际权属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购房后,实际出资人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等方式,实际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予以更正。因此,房屋属于实际出资人 可见,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应归咎于登记错误。双方及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变更。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先通过调解或者法律手段解决。此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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