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又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案例分析】 甲男与乙女于2007登记结婚,住在浦东新区南湖区新场路一套房屋内,此套房屋属于甲男婚前拆迁安置所得,房产证上只有甲男一个人的名字,但是面积比较小。后来由于孩子出世,想改善居住环境,于是在2009年,甲男将此套房屋出售60万元,并又贷款20万元新购了一套杨高路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甲男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夫妻感情不和,准备起诉法院离婚,此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 【解答】 1、新场路的房屋肯定属于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永远不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没有争议,问题是即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卖掉又购置的新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甲男将房子卖掉换成现金,只不过把自己的财产变更了一种形态,是个人财产的一种延伸,并不能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导致财产归属的变更。 4、故甲男与乙女在婚后购买的此套房屋中60万元财产部分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并且房产登记在甲男一个人名下,因此,此套房屋应该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涉及到此套房屋存在贷款的情况,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男应该将婚后还贷部分一半的钱给乙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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