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 |
释义 | 一、年满18岁还有监护人吗?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三、其他权利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我国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期限。在实际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18周岁为限。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往往无限期,成为监护人后需要履行监护义务直到被监护人康复或死亡。长时间的监护责任极其繁重,而其他潜在的监护人却处于闲散状态,极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应对监护期限给以明确界定,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又不至于对监护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国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491-1条规定:“除夫妻、直系卑血亲及法人外任何人无权对一成人的监护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监护人要求替换,并应予以替换”。《瑞士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监护人通常任期两年;监护人任期届满,经一般认可,继续留任两年;监护人连任四年后,有权拒绝继续连任”。德国的监护期限经过92年修订后确定保护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选任。以此作为参照,可规定我国的监护期限为5年,最多可以连任两任,之后须重新确定监护人;其他暂未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对在任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确定轮流监护人人选时应从有利于保护。 因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不能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进行负责的,所以就需要有成年人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会由其夫妻或者亲属进行担任的,如果原先的监护人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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