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东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
释义 | 需要拆迁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省管测量标志点的,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拆迁费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除可选择窗口提交外,也可选择速递寄发方式;速递寄发方式办理流程如下: a.准备好需要寄发的办证材料; b.拨打邮政服务热线(18028357151/18925322895)下单; c.邮政速递人员在两天内上门收取办证材料; d.代办完毕后,按客户填写收件地址进行邮寄。 (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12、B13号窗口。)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B12、B13窗口(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由分管领导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发决定。审批通过出具《准予拆迁决定书》,审批不通过出具《不准予拆迁决定书》,时间为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领取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B12、B13)自取。时间为1个工作日。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代领方式领取,办理流程如下:(如需缴纳工本费与印花税等费用,由邮政速递进行代缴,投递邮件时向客户收取) a.客户在办证窗口递交办证材料后; b.选择邮政速递代领邮寄,填写一式三份“寄递委托书”; c.证书/审批结果制作完毕后,按客户填写“寄递委托书”的名址进行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B12、B13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寄发方式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a.准备好需要寄发的办证材料; b.拨打邮政服务热线(18028357151/18925322895)下单; c.邮政速递人员在两天内上门收取办证材料; d.代办完毕后,按客户填写收件地址进行邮寄。 (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12、B13号窗口。)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由分管领导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发决定。审批通过出具《准予拆迁决定书》,审批不通过出具《不予拆迁决定书》,时间为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领取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B12、B13)自取。时间为1个工作日。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代领方式领取,办理流程如下:(如需缴纳工本费与印花税等费用,由邮政速递进行代缴,投递邮件时向客户收取) a.客户在办证窗口递交办证材料后; b.选择邮政速递代领邮寄,填写一式三份“寄递委托书”; c.证书/审批结果制作完毕后,按客户填写“寄递委托书”的名址进行邮寄。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年) 全文 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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