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州梅县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
释义 |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确须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拆迁(报废)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梅县区分厅(网址:http://mxwsbs.meizhou.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1 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相关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21号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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