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队政治机关在军人离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
释义 | 《规定》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此条的“同意离婚”是政治机关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由此可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代表军队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军人离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唐山婚姻家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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