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父母资助买房 |
释义 | 张先生与邢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邢女士名下。离婚时,张先生称这处房屋是双方父母资助购买的,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贷款40余万元。邢女士称首付款及还贷均是其母亲支付,房屋应属邢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评析:邢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邢女士母亲支付了房屋全部首付款,且还款也一直是邢女士母亲在偿还,房屋视为邢女士母亲对其的赠予。因此判决,房屋是邢女士的个人财产,房屋余下的银行贷款由邢女士负责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