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
释义 | 一、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从如下方面来确定: 1.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 2.不论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法律网提醒您,这主要是指《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以房抵债是否能够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关键在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否履行完毕。 二、以房抵债合同能否撤销 以房抵债合同能撤销。签订以房抵债的合同,如果合同有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以房抵债合同能否对抗租赁租赁合同 以房抵债合同能否对抗租赁租赁合同要看合同的签订时间。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一般原则,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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