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简况; (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3)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4)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5)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6)公司股东数量;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8)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 (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10)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 (11)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14)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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