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
释义 | 一、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法律网提醒您,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房屋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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